2005年6月1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超过还款期限可否诉讼索债
  王女士问:
  1995年,李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,约定1996年10月归还,并立有借据。1996年8月张某死亡。2004年9月一次偶然的机会张某的妻子发现该借据,便向李某催要借款,但李某认为该借款的还款期限距今已有8年,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。故不肯偿还。请问该借条是否过了诉讼时效?
  本报作答:欠款等合同的诉讼时效,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利益被侵害之日起两年。张某死亡后,其遗产和债务由张某妻子、孩子等依法继承。2004年9月,张某的妻子才发现李某的欠据,其发现之日应视为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害之日。因此,2006年9月之前,张某的妻子随时可向李某诉讼索要欠款,法律应予支持。
  
  不服事故认定书咋办
  郑先生问:上个月,我在过马路时发生车祸,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负次要责任,我认为车速太快是车祸的根本原因,请问我可以否定事故认定书上我的责任吗?
  本报作答:1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已把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界定为证据材料。
  2、你如对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不服,可以向法院起诉,举证否定。